近日,平凉市院与市司法局双向合作,共同签署《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五项二十条内容,明确了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坚持必要审慎、严格依法、公正客观、注重实效;不干扰、不干预行政机关正常履职的原则。
《暂行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的可能提请抗诉、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在案件审查结束后将案件结果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暂行办法》明确对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可将相关文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在案件审查结束后,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件办理结果。
《暂行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职中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暂行办法》明确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司法协助化解的,可以函邀检察机关共同参与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但当事人确有生活困难或因案致贫的,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司法、民政、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生活困难。
《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全市行政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开展行政争议化解,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对深入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开展,切实做实行政检察,增强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合力,有效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具有现实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