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上午,陇西县院邀请2名人民监督员对石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进行现场监督。
在宣告活动中,案件承办检察官对不起诉人员的不起诉决定进行了公开宣告,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释法说理。检察官指出:被不起诉人是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其犯罪情节轻微,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防止因企业法人代表无法行使管理权而造成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依法对石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希望被不起诉人今后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努力回报社会。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表示肯定,他们认为:此次公开宣告仪式,是一次很好地普法学法活动,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此案的宣告体现了检察机关精准执法涉企案件,靶向服务非公经济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