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部分商家哄抬消杀物品价格的违法行为,灵台县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加强日常监管。
该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灵台县两超市同时销售的1000ml装84消毒液,商品相同但销价悬殊,涉嫌抗“疫”期间哄抬物价,遂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该两家超市销售的1000ml装84消毒液生产厂家、供货商、进购价均相同,销售价格却相差2倍,该院于当日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并限期十日内回复。收到该院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通过现查看进货单据、销售数量、库存数量、明码标价等情况,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两家超市销售的消毒液进行了检查,后经查证其中一家超市销售的消毒液购销差率达到了56.70%,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等相关防疫用品购销差率超过15%,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责令违法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向违法超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将继续按照检察建议对全县个人防护和消毒用品进行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