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崇信县院与崇信县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明确了十六条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故意以唾液、飞沫或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疫情蔓延、扩大等严重后果;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微博、快手、抖音、电话等进行传播,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手套、消毒液以及防治病毒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口罩、生活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款物等。希望全体公务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文明执法、恪尽职守。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协助打击违法犯罪,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