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高台县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等4人,蔡某某、张某某等3人两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在高台县人民法院一审集中公开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以及蔡某某、张某某等人,自2014年以来,在高台县骆驼城镇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赚取利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在索要借款过程中,纠集他人采取殴打、辱骂、滞留、滋扰等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先后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恶势力犯罪。
经审理,高台县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毛某某和蔡某某团伙均构成恶势力。以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对被告人蔡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对该二起恶势力团伙其余成员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