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午,肃州区院组织开展不起诉案公开宣告,依法对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及法人赵某某等20人涉嫌串通投标案中,作不起诉处理的19家犯罪嫌疑单位和19名法定代表人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
经查,2018年1月至7月期间,甘肃某建筑公司负责人赵某某为了在瓜州县长流沟河道治理工程第一标段工程等8个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中标或获得工程施工权,先后联系兰州、庆阳等地的19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上述8个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以统一给参与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和统一制作投标标书的方式,参与投标、围标,并最终中标或拿到工程项目的施工权,中标工程项目总标价34327411.93元,造成招投标的不公平,侵害了其他参与投标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该院经审查认为,19家参与围标的单位及法人代表中,有16家犯罪嫌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没有与赵某某主动联络,大部分工程的投标都是由赵某某及其公司出资统一制作标书、垫资保证金、甚至支付食宿费用的,中标工程均能按期完工,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没有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给其他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大,依法可认定为“情节轻微”,同时,16名法定代表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教育、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已经达到,为帮助民营企业家重新回归社会,让企业重新恢复生机,肃州区检察院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该案起首要作用的甘肃某建筑公司及赵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对参与围标的16家犯罪嫌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对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串通投标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3家犯罪嫌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阐述了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该院党组成员、专职委员杨茂春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治教育训诫谈话,告诫被不起诉单位及各不起诉人要真诚悔罪,珍惜企业命运的转折机遇,要以案为诫,保持对法律底线的敬畏,同时,要依法诚信经营,携手共创良好的营商环境,走好企业发展的每一步。2名被不起诉人代表作了悔过发言,感激检察机关心系大局,护航民企发展的做法,并深刻剖析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表态要心怀感恩,依法诚信经营,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据了解,案件办理中,该院在深挖细查案件事实,准确查明各涉案单位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释法说理,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考量19家涉案单位均是甘肃省水利水电建设行业的民营建筑企业,取得省级二级水利水电建筑资质的有15家,三级资质的有4家,上述单位都为全省水利建设、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且大部分单位为自然人独立投资控股公司,如果被刑事处罚,会导致部分企业破产、员工失业,会对全省水利建筑行业造成一定冲击。在综合考量之后,该院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请示上级院同意后,做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整治行业乱象,让每个参与投标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