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陇检要闻 > 基层动态 > 正文
基层动态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临洮县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罪从宽制度办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

时间:2019-11-07 17:00:58 来源:   作者:临洮县院 辛阿娇 点击数:

近日,临洮县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赵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查明,2016年1月份,赵某甲在十位亲朋好友的联保下,从临洮县某村镇银行贷款6万元,全部贷款实际上被其堂兄赵某乙(担保人之一)使用,当时赵某乙承诺由自己还款,结果2017年贷款逾期后赵某乙仍未归还,银行一纸诉状将赵某甲及十位担保人诉至法院。2017年8月,临洮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赵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银行借款6万元及利息,十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赵某甲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于2017年10月向临洮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立案后,遂于2018年3月向赵某甲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还款。然而,赵某甲等人仍无动于衷。直到2018年8月,临洮县法院查明赵某甲在临洮县城某小区有房屋一套,欲进行扣押处置时,却才发现赵某甲已于5月30日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所得28万元房款不知去向。至此,临洮县法院将线索移交临洮县公安局,后立为刑事案件进行查处。

该院在办案中发现,赵某甲名下已转让的房屋实际是由其堂兄赵某乙于2014年出资购买,向第三人转让房屋也是赵某乙行为,其承诺将售房款用来归还赵某甲名下贷款,但赵某乙再次食言。赵某甲自始至终未得到任何好处,反而使自己身陷囹圄。同时,办案人员还得知,赵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后已主动履行了4.2万元还款义务,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又从担保人处将剩余1.8万元银行借款、利息及案件审理费等共计3万余元强制执行完毕。

虽然在赵某甲的主动或配合下,该案的经济损失全部得到弥补,但是其行为对国家司法秩序的破坏已无可挽回。赵某甲在明知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故意转移自己名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赵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办案人员掌握案件详情后,向赵某甲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赵某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通知值班律师到场后,赵某甲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赵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临洮县院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后,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赵某甲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为了解开当事人心头的疑问,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办案人员和值班律师共同对赵某甲做了一番法制教育功课,联系法律知识分析其构成犯罪的原因,告知其今后要多学习法律常识,做到懂法、守法、护法,在帮助亲友时不要只做“老好人”,要量力而行,千万不能碰触法律的底线。赵某甲表示今后一定要规规矩矩做人,绝不再稀里糊涂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