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亭市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穆某某、张某某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诬告陷害罪、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由华亭市院于2019年1月31日提起公诉,华亭市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穆某某、张某某等25人有期徒刑23年至1年不等,判决后,被告人穆某某、张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华亭市院办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通过对该案的成功办理,积累了办理涉黑案件的经验,有效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