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上午,临洮县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等17人、黄某某等4人两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在临洮县人民法院一审集中公开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临洮县洮阳镇、太石镇范围内多次纠集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实施10次违法、犯罪活动,致多名被害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财产受损,扰乱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在临洮县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黄某某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王某某、夏某某等人在2017年至2018年在临洮县洮阳镇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1起聚众斗殴、5起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致3人轻伤,多人受伤,财产损失,在临洮县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应认定恶势力犯罪。
经审理,临洮县人民法院认为临洮县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临洮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黄某某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该二恶势力团伙其余成员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公检法司扫黑办干警及被告人亲属等10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