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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院提起公诉的两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2019-09-11 16:06:02 来源:   作者:玉门市院 点击数:

9月10日,由玉门市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等13人“套路贷”涉恶案件及被告人沈某某等10人“套路贷”涉恶案件,在玉门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张某某、沈某某等7人均因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七年八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9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在此前两次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就被告人行为定性、罪名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社会危害发表了公诉意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依法提出了量刑建议,并对涉案财物提出了处理意见。

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等13人、沈某某等10人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精心设计并运用“套路”,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打着小额借贷公司的旗号,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放贷款,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在发放借款时,预先将高额利息以“手续费”的名义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到期时诱导借款人不断展期,从而收取高额“展期费”。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催收人员使用威胁、恐吓、侮辱、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本金及非法高额“利息”,给借款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心理上的恐慌。被告人张某某等13人以及被告人沈某某等10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本次“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开宣判,向社会公众集中展示了玉门市政法机关依法打击黑恶犯罪的阶段性成果,彰显了检察机关坚决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的鲜明态度和行动自觉,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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