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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等4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时间:2019-09-11 16:02:07 来源:   作者:临洮县院 辛阿娇 点击数:

9月10日,由临洮县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等4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临洮县人民法院对组织者、领导者宋某某、潘某、闫某某、张某某四人分别判处二十四年、二十二年、二十二年、二十年有期徒刑,对其他3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12名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全部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缴、没收非法所得共计185万余元、车辆4台,并处罚金共计142.5万元;对四名组织者、领导者均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该起案件是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定西市范围内被依法判决有罪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经判决认定,临洮县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宋某某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纠集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经常在茶楼、KTV等场所聚集,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陇西“十方山”聚众斗殴事件发生后,逐渐形成了以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层级明确、组织稳定。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插手经济纠纷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组织成员共计实施组织犯罪25起、违法活动8起,其中聚众斗殴3起、抢劫3起、寻衅滋事14起、敲诈勒索2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1起、赌博1起,致5人轻伤、12人轻微伤,多名群众受伤。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陇西赌博、娱乐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当地形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共10项罪名,综合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涉及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临洮县院在上级党政部门的指导下,在本院党组的积极带领下,在全院干警的齐心协力、奋战拼搏下,取得了扫黑除恶工作的有效成果,迄今为止共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两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依法维护了公平正义,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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