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等3人涉嫌“套路贷”涉恶案件,在敦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虞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虞某某合伙出资20余万元,购买电脑、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积极网罗招募张某等六人(六人被河南警方抓获,已判决)为推销、审核、财务、催收人员,成立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A亿人金融”网贷公司专门从事犯罪活动。通过网络非法从事资金放贷、催收并收取高额利息的犯罪活动,以民间借贷为诱饵,实际以收取“服务费”、“逾期费”、“续期费”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协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骗取他人财产。该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地域广、人数众多,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骚扰、滋扰,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敦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对该案的定性,综合考量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此次公开宣判标志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敦煌市院起诉的四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全部依法审理判决。严厉打击了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