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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19-08-21 16:00:13 来源:   作者:陇西县院 常小红 点击数:

近日,陇西县院对一起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在担任陇西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期间,拖欠工人朱某某、许某某、司某某、黄某某等4人劳动报酬共计19000余元。2019年1月24日,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郭某某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郭某某拒不改正。同年3月15日,该局将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材料移送至陇西县公安局,陇西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郭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主动将拖欠的19000余元工资全额支付给4名工人。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承办检察官审查认定,郭某某在被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到位,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以上情节,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陇西县院在办理民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涉罪案件时,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以正在开展的“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走访民营企业,了解民营企业需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采取送法进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有力举措,增强民营企业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其规范经营,通过这一套组合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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