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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区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民营企业负责人变更强制措施

时间:2019-08-15 16:16:23 来源:   作者:嘉峪关市城区院 点击数:

近日,嘉峪关市城区院对一起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的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依法变更了强制措施,使羁押的企业负责人重新回到了生产一线,既保证了诉讼顺利进行,又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015年初,张某某作为嘉峪关市森态农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与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丰实业分公司(以下简称“酒钢宏丰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近万亩土地承包合同。同年7月,为了从甘肃银行嘉峪关分行取得贷款,张某某私自将土地承包方变更为森态农业合作社,出具了虚假《土地经营权抵押情况说明》,并在以上材料上分别加盖有伪造的酒钢宏丰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公章,以此骗取银行贷款1500万,后贷款逾期未能全部偿还。截止立案,欠偿本金11779648.05元,利息1865230.11元。张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经该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8日,该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该院依法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在审查起诉环节,承办人认真阅卷并走访了涉案的甘肃银行嘉峪关分行、森态农业合作社,了解到张某某实际经营的该枸杞种植园属于市农林局立项的扶持项目,因企业负责人羁押导致年内该企业近万亩的枸杞种植项目只运营了1200亩,而且目前种植园已经进入枸杞挂果和采收的关键时期,今年看涨的枸杞行情能获得可观的销售收入,加之承包土地对应的农业补贴款有望偿还全部逾期贷款。针对以上情况城区院主动作为,为了实现企业和银行双方止损的“共赢”局面,先与被害单位甘肃银行嘉峪关分行沟通,暂停对贷款涉及担保物的拍卖处置,后对该企业负责人取得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该企业负责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筹措资金运营企业来偿还贷款,后该案在移送起诉时,向法院提出了偿还贷款后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开庭当天被告人张某某已向银行偿还部分贷款,并与银行达成新的还款计划书,称在今年枸杞出售后会积极还清所有贷款,银行也出具了相应的和解协议。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自“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嘉峪关市城区院在执法办案中更加注重保护地方民营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良好态势。执法办案中结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积极适用“二十条措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民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涉罪案件中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羁押涉案民营企业家采取审慎、谦抑的态度,坚持打击犯罪的同时,尽量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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