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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区院提起公诉的苏某等17人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2020-06-28 16:05:48 来源:金川区院  作者: 点击数:

6月24日,由金川区院提起公诉的苏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犯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苏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9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涉黑案件公开宣判。

金川区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牛某某、陈某某等人实施非法讨债活动,并不断扩充势力,网罗一些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成立了某寄卖公司、某矿业公司等,以公司及个人名义非法高利放贷,以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进行讨债,逐步形成了以苏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采矿、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侵蚀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金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苏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并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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