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午,民勤县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良、刘某德、富某明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民勤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等100余人旁听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黄某良伙同、指使被告人刘某德、富某明等人采取辱骂、威胁、滋扰、纠缠、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交纳高额利息、人工费、车费等款项。长期以来,逐步形成了以黄某良为首要分子,刘某德、赵某斌等7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向他人非法高利放贷,索要非法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先后实施寻衅滋事18起,非法拘禁10起,敲诈勒索3起,诈骗1起,危险驾驶1起,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良等人的恶势力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经过审理认定黄某良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25000元;对被告人刘某德、富某明等7名被告人判处6年6个月至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