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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河林区院检察长异地出庭公诉重大盗伐林木案

时间:2020-07-23 15:28:07  作者:洮河林区院 司晓钦 点击数:

7月20日上午,洮河林区法院在夏河县法院开庭合并审理被告人仁某某等人盗伐林木案暨仁某某等人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洮河林区院检察长龚文龙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农历六月份,被告人仁某某、拉某某、苏某某携带油锯、斧子擅自进入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车巴保护站224林班,盗伐活松树117根,并制成117根松原木非法出售给桑某某(另案处理),十余天后,仁某某再次伙同拉某某、苏某某在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车巴保护站209林班,用油锯盗伐活松树107棵,并将107根木材非法出售给尕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仁某某等人两次盗伐国有林区活松树224株,合立木材积为154.26立方米,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仁某某等三人盗伐林木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评估,仁某某等人需异地补植苗木2240株,造林恢复面积13.41亩。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各项权利,龚文龙宣读了起诉书,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准确有力的指控了犯罪事实。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人仁某某等三人当庭承认其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让家人代替自己对异地补植苗木进行后续保活。。

据悉,该案是近年来洮河辖区内盗伐林木面积最大的一起案件,洮河林区院高度重视。在侦查阶段,龚文龙提前介入案件侦查,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指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龚文龙认真阅卷,审查案件事实证据、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多次组织召开案件讨论会议,就该案定罪量刑进行专题探讨;组织指导检察人员制作审查报告、制定详细的出庭预案;,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在综合考量三被告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的情形,加之三人家庭条件困难,该院对三被告决定减轻量刑。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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