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洮县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冉某某等八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在临洮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冉某某等八人以暴力手段,在临洮县洮阳镇范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致多名被害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财产损失,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该县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临洮县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对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0元,对该恶势力团伙其余成员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这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提起公诉的又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公开宣判。此案的宣判,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的高度关注,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同时彰显了临洮县院铲除黑恶势力,落实“六清行动”部署的信心和决心。”该院检察长马邵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