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明知朋友饮酒,仍放任朋友驾驶自己的车辆,虽然没有直接酒后驾车,但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日前,皋兰县院追诉一起车主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
据悉,6月30日,该院收到安某某危险驾驶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一个细节问题,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和车主徐某一起喝酒,二人共同的朋友王某某给徐某发微信要求徐某去接他,后在安某某驾驶徐某的车辆和徐某一起去接王某某的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讯问安某某亦证实上述情况,故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全面梳理后认为,徐某明知安某某饮酒,仍放任安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其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当追诉。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情真相,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调取案发时徐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询问了徐某、王某某。最终查明上述犯罪过程,并查明案发时在安某某提出自己驾驶车辆接王某某时,作为车主的徐某并未反对,而是默许了安某某的提议,并因担心安某某一人驾驶车辆不安全,和安某某一同去接王某某,后被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安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8.22mg100ml。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安某某和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7月27日,该院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对徐某追诉,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7月29日,该院以安某某、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