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岷县院与县林业和草原局举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移交仪式,将马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032万元移交县林业和草原局,用于受损林地植被恢复工程,该案是岷县院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岷县寺沟乡立林村青林沟一带寻找自家放牧的牛时,点燃干柴取暖,离开时,火源未完全熄灭,引发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224亩,涉案林木损失价值为146585.6元,根据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评估,受损林地植被恢复费用为11.032万元。案件移送起诉后,被告人亲属于开庭前向法院全额缴清了受损林地植被恢复费用。
8月25日,法院支持岷县院全部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判令马某某赔偿受损林地植被恢复费用11.032万元。为使案件办理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承办检察官就受损林地植被恢复费用的使用方式、受损林地植被恢复作业主体等情况与法院、县林业和草原局多次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该笔赔偿金执行到位后,由县检察院将赔偿金移交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受损林地植被恢复作业主体使用该笔赔偿金,并将受损林地植被恢复作业情况向县检察院及时通报。
近年来,岷县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办理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震慑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又保护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有力彰显了司法服务生态建设、捍卫净土碧水的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