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邓某某、张某某等32人职务侵占案
——依法惩治涉企犯罪,保护民企财产权益···················(1)
2. A纸箱厂、岳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民企权益维护的双赢······(3)
3. 甘肃A矿业有限公司、B矿业有限公司,蔡某、刘某非法占
用农用地案
——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营造民企良好法治环境··········(5)
4. 天水A县工信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运用检察智慧,推动民企改建升级·······················(7)
5. 武威A工程公司与景某某、孙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维护民企合法权益···················(9)

案例一
邓某某、张某某等32人职务侵占案
——依法惩治涉企犯罪,保护民企财产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邓某某伙同张某某等32人在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A公司原本用于赠送特殊客户的车位优惠券,以3-5万元不等价格出售,并将出售所得金额共309.1万元私分。2015年9月1日,A公司向兰州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22日对邓某某、张某某等32人以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做法成效
一是积极引导侦查,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精干办案力量集中分析研判案情,对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完善、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定性精准。最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邓某某等32人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32名被告当庭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二是坚持惩追并重,确保损失全额挽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惩罚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在引导侦查犯罪的同时,把追赃挽损作为重中之重,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为A企业挽回损失289.6万元,占实际损失的93.7%,同时对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三是延伸检察触角,确保企业管理规范。针对案发企业存在的管理和制度漏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向案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制度化建设、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并与其签订了《检企共建协议书》。
三、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力打击了职务侵占犯罪行为,还为企业追回损失,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引导企业树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法律意识,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营造了民企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二
A纸箱厂、岳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民企权益维护的双赢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岳某在靖远县经营A纸箱厂时,因借债较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共拖欠员工劳动报酬563740元。2016年底,方某等17名员工到该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该大队向岳某亲属留置送达了农民工工资限期支付令,支付令到期后岳某既没有支付拖欠员工工资,也未到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情况。2018年7月20日,岳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抓获归案,后岳某家属全额付清了被拖欠员工工资。
二、做法成效
2019年1月21日靖远县公安局以A纸箱厂、岳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A纸箱厂、岳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额支付了员工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并依法对A纸箱厂、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于多次欠薪、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欠薪,影响恶劣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后果,积极修复被损坏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既要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尽可能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平衡好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双赢共赢。
案例三
甘肃A矿业有限公司、B矿业有限公司
蔡某、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营造民企良好法治环境
一、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012年3月,A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B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分别从白银市C县国土资源局中标取得该县E村不同地域的采矿权。2010年12月、2012年10月A、B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E村进行铁矿开采加工,期间白银市C县林业局以二公司开采铁矿致使林地遭到毁坏为由,对蔡某、刘某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2012年至2014年,白银市C县林业局向省退耕还林办申请变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省退耕还林办同意后对黄家洼地区林地进行了部分调整,后白银市C县林业局同时指导上述两家企业在新调整的退耕还林土地上进行易地补植补造,A公司与B公司分别异地补植造林1759亩、2066亩。2017年4月14日,白银市C县林业局以二公司采矿占用、毁坏林地803亩、425.13亩向森林公安机关报案,白银市C县森林公安局认定蔡某非法占用林地476亩、刘某非法占用林地191.63亩,移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做法成效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变更后的作业设计与原设计既有不同之处又有部分重合,蔡某、刘某及其企业实际占用、毁损的土地是否完全为林地无法认定;甘肃省退耕还林办批复同意新的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后,未及时录入系统,导致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时,未将新的作业设计纳入鉴定依据,因此案件中两家企业毁坏林地的具体亩数无法准确认定;蔡某、刘某及其企业通过招投标取得采矿权后,因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采矿挖毁山体,被林业部门行政处罚后,又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了林地的补植补造,而新占用、毁坏林地的时间发生在补植之前还是之后因林业部门未及时发现无法确定。2018年8月17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蔡某、刘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难点在于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过程中,该如何把握打击犯罪与保护民企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到保护生态安全与优化营商环境双赢共赢。对于因政策调整遗留的环境资源问题,要将恢复性治理置于首位,惩治环境资源犯罪仅是手段,根本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促进自然环境修复和污染防治。因此,在办案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充分发挥不捕、不诉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正、公平、诚信的法治营商环境,使民营企业家安心、放心经营发展。
案例四
天水市A县工信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运用检察智慧,推动民企改建升级
一、基本案情
天水市A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2家建材厂不符合环保要求,属于应关停取缔的“土小企业”,遂对此案件线索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调查发现,依据A县制定的《土小企业专项整顿实施方案》,专项整顿活动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协调,并负责督促检查清理整顿工作,但在A县工信局对29户“土小企业”砖瓦窑进行清理并采取关停措施后,被关停的砖瓦窑既未按要求整改,也未进行拆除,致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长期存在,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县工信局作为清理关停“土小企业”的牵头部门,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
二、做法成效
2018年9月,A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工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协调、督促职责,尽快恢复受损的农用地,确保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免遭破坏。工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协调各部门、各乡镇开展违规“土小企业”的拆除及耕地恢复工作。检察建议发出后,A县检察院积极跟进案件进程,配合工信局制订拆除方案,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后在检察院的积极监督下,引起了县委、政府对“土小企业”清理取缔工作的高度重视,制定了《A县“土小企业”清理取缔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推动取缔工作顺利实施,截止2019年5月,该县4户符合政策规定的砖瓦窑对其生产线已做了相应的改造,改建投产后年产标砖1亿余块,基本满足全县用砖需求,其余25户砖瓦企业已全部实现了“两断三清”和原有轮窑生产线的拆除,累计恢复耕地约250.036亩,部分已进行复垦耕地种植了玉米等农作物。
三、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过程中,充分考虑经济建设需求和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始终坚持围绕服务保障大局的要求担当,敢于作为、善于作为,在办案中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创新检企互动方式,既以稳妥有效方法修复受损公益,又要避免“一刀切”式执法损害民营企业发展权益,在办案中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五
武威A工程公司与景某某、孙某某、徐某甲、徐某乙
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维护民企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1日,贵州C公司安装分公司(发包人)与甘肃武威A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嘉峪关B公司二期工程辅助工程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上盖有“甘肃武威A工程公司”的印章及委托代表人徐某甲的签字盖章。2011年9月9日,景某某(甲方)与徐某甲(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乙方以武威A工程公司资质承建嘉峪关市B公司二期项目基础建设工程,向甲方借用资金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9日至2012年12月9日,每月利息1.8万元。协议上有景某某签字、徐某甲签字盖章,并盖有“甘肃武威A公司第六工程处项目部”的公章。协议签订当日,景某某向徐某甲账户转入60万元。2013年6月5日,经结算,徐某甲及其子徐某乙向景某某的丈夫孙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孙某某现金80万元,此借款从2013年6月起至10月份全部结清。借条上有徐某甲、徐某乙签字。2013年9月7日,景某某(甲方)与武威A工程公司、徐某甲、徐某乙(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双方对还款事项约定如下:如乙方不能在2013年10月1日之前还清80万元借款,甲方可以向乙方任何一方主张本金80万元和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协议上有景某某签字、徐某甲签字盖章,景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该协议上盖有“甘肃武威A公司第六工程处项目部”的公章,但徐某甲提交的该份协议上无该公章。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方一直未予偿还。2016年1月4日,景某某、孙某某诉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徐某甲、徐某乙、武威A工程公司连带支付其借款80万元以及80万元借款自2013年10月1日到实际履行之日期间按照3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2016年5月3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武威A工程公司、徐某甲共同偿还景某某借款80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10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武威A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1月10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武威A工程公司、徐某甲共同偿还景某某借款80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武威A工程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3月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武威A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武威A工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武威A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和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
二、做法成效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2民终224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于2018年11月14日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5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民再23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武威A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向徐某甲出售资质以及武威A公司对徐某甲私刻公章并以公司名义从事一系列民事行为知情后,未及时有效地采取合理措施,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与景某某、孙某某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武威A工程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判决徐某甲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景某某、孙某某借款80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秉持公平正义理念,综合考量案件中的各种情节,确保案件公正处理,防止过错责任扩大化侵害民企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提起抗诉,最终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并予以改判,这种处理结果,不仅避免了民营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更使其能最终摆脱诉累,专心经营,同时坚定了其法律维权信心,提高了防范风险法律意识,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