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院提起公诉的王某平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市院党组成员、城区院检察长王博伟出席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平在违法发放高利贷后,伙同他人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恐吓他人强行索取债务,情节恶劣,严重扰乱了嘉峪关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为索要债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索要高利贷的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嘉峪关市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红、王某兵为重要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根据本案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次数、性质、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和地位、具备的法定、酌定情节,认定被告人王某平犯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与其之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五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王博伟表示,本案的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嘉峪关市城区法检两院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嘉峪关市城区院将继续贯彻实施检察长带头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机制,发挥好“头雁效应”,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为建设平安嘉峪关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