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洮河林区院提起公诉的仁某某等人盗伐林木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宣判。
法院对被告人仁某某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6000元;被告人拉某某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255元;被告人苏某某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3400元。同时要求三被告人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补异地补植云杉苗木2239株,恢复林地面积13.14亩,并对补植的林地管护三年保证成活。
据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仁某某、拉某某、苏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盗伐林木224棵,立木蓄积154.26立方米,数量属特别巨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仁某某负责组织联系,收取材款,在盗伐买卖交易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拉某某、苏某某均在仁某某的联系下参与盗伐林木,系从犯,三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庭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