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山丹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山丹县院检察长洪勇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在听取报告后,会议对《山丹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进行审议,并获得全票通过,这是山丹县人大常委会首次以出台决议的形式支持加强检察建议工作。
《决议》进一步明确,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是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山丹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支持该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被建议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县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
《决议》要求,山丹县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深入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等原则,并对检察建议的格式、制发程序进行了规定。向被建议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时,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公开宣告送达。公开宣告送达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同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收到制发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检察院。被建议单位在拒绝签收送达回证或不按时参与公开宣告,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检察机关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可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应将相关材料移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及有关机关处理,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