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临泽县院支持起诉的杨某某诉陈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杨某某的儿子潘某某从县法院领取到剩余赔偿款11.5万余元。
据悉,2019年5月8日18时许,陈某某驾驶的货车与杨某某(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杨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某某经鉴定为一处九级、五处十级损伤。事发后陈某某为杨某某垫付医药费8.58万余元,保险公司先行支付6万元,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杨某某系临泽县院联系帮扶的精准扶贫户,该院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了解到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权益受损,需得到法律帮助,遂主动介入依法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指派专人提供法律帮助,于今年6月8日向法院支持起诉。6月28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由陈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某损失共计26.08万元。
判决生效后,该院及时与法院沟通联系,督促保险公司落实,近日保险公司将赔偿款交由法院,由杨某某的儿子领取,至此,杨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赔偿款26万余元全部落实到位。